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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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團體獎座(牌),並函請受評核機關就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酌予獎勵。
- 2.前項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之機關,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得給予適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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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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