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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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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評程序如下: 一、受評核對象於接獲評核通知後,應擬具執行績效書面報告,於指定期間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 二、依受評核對象提送之書面報告進行審查,並得擇定部分受評核對象或其所管轄之單位進行實地查核;完成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後,召開評核會議確定評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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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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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本辦法之評核程序如下: 一、受評核對象於接獲評核通知後,應擬具執行績效書面報告,於指定期間內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