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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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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應建立產銷資料。
  2. 2.前項所定產銷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產製日期。 二、型式、規格、數量。 三、出廠日期。 四、銷售對象。 五、客戶抱怨處理紀錄及客戶服務紀錄。
  3. 3.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產品之產銷資料,應自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供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不定期查。但另有展延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之效期者,其保存期限應隨展延效期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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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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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應建立產銷資料。前項所定產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