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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驗人員執行前條之調查時,應於調查現場或運存指定處所,作成訪談紀錄,並將受查驗者之陳述意見,列入紀錄。
  2. 受查驗者將疑有違規產品運存指定處所時,應保留退運文件備查。
  3.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為前條之調查,遇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情事,得依個案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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