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市場查驗
>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中央
主管機關
或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市場查驗時,發現疑有違規之產品,應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之方式如下: 一、向受查驗者或相關業者查詢,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二、於
第二條第二款
所列之場所進行調查,並得對可疑產品取樣檢驗,或請受查驗者提供與疑有違規產品同型式之產品送驗。 三、必要時,得封存疑有違規產品,並於受查驗者填具進貨證明及保管書後,將產品交其
具結
保管或運存指定處所。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產品監督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市場查驗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不合格品處理 §2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退運及銷燬 §2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