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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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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查驗者無正當理由,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之情事,查驗人員應將查驗情形作成紀錄。
  2. 2.前項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查驗者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負責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居所。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之事由及經過。 三、查驗之單位、人員、時間及地點。 四、其他採證所需之必要事項。
  3. 3.前項第一款之受查驗者相關資料不明時,查驗人員得向有關機關查詢後,補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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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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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表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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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受查驗者無正當理由,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之情事,查驗人員應將查驗情形作成紀錄。前項紀錄,應記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