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執行領有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產品之市場查驗,發現有檢驗不合格之情形者,應通知原型式驗證機構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及製作訪談紀錄,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19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規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