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一項規定報驗義務人對於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應該在接獲不合格通知書後六個月內辦理退運、銷毀、拆解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如果有相關資料,可能需要提供復運出口報單副本等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銷案或核符關務退運資料後銷案。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報驗義務人能夠負責處理不合格的產品,以保障公眾利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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