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27 條
監燬人員應於銷燬完成時,確認銷燬產品已不堪使用,並於銷燬紀錄簽註查核情形及銷燬完成日期等相關事項,送中央主管機關銷案,並將相關文件影本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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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27條,監燬人員應在銷燬完成時確認產品已無法再使用,並在銷燬紀錄上簽名確認查核情況及銷燬完成日期等相關事項,並將文件影本送交中央主管機關銷案,並留存備查。 範例:如果在銷燬完成後,監燬人員未確認產品已無法再使用,且未在銷燬紀錄上簽名或留存文件影本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的情況下,就違反了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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