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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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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燬人員應於銷燬完成時,確認銷燬產品已不堪使用,並於銷燬紀錄簽註查情形及銷燬完成日期等相關事項,送中央主管機關銷案,並將相關文件影本留存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27條,監燬人員應在銷燬完成時確認產品已無法再使用,並在銷燬紀錄上簽名確認查核情況及銷燬完成日期等相關事項,並將文件影本送交中央主管機關銷案,並留存備查。 範例:如果在銷燬完成後,監燬人員未確認產品已無法再使用,且未在銷燬紀錄上簽名或留存文件影本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的情況下,就違反了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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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監燬人員應於銷燬完成時,確認銷燬產品已不堪使用,並於銷燬紀錄簽註查核情形及銷燬完成日期等相關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