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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型式驗證機構監督驗證合格產品,應依產品類別,指派適當專業人員於產品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執行下列事項。但製程監督之執行地點,以生產廠場為限: 一、產品實體監督:包括取樣檢驗及查產品之產銷資料。 二、製程監督:包括對生產廠場有關原物料、零組件之管理,及半成品、成品之檢測,檢視生產廠場之產製品與原型式驗證合格品,應持續維持安全規格之一致性。
  2. 前項監督,型式驗證機構應製作產品監督紀錄,並妥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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