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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產品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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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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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驗證機構監督驗證合格產品,應依產品類別,指派適當專業人員於產品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執行下列事項。但製程監督之執行地點,以生產廠場為限: 一、產品實體監督:包括取樣檢驗及查
核
產品之產銷資料。 二、製程監督:包括對生產廠場有關原物料、零組件之管理,及半成品、成品之檢測,檢視生產廠場之產製品與原型式驗證合格品,應持續維持安全規格之一致性。
前項監督,型式驗證機構應製作產品監督紀錄,並妥存備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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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產品監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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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市場查驗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不合格品處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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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退運及銷燬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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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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