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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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評估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暴露風險,認有必要補充其他相關運作資料時,得要求運作者於指定期限內,依附表六填具附加運作資料,並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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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2條,運作者報請備查的事項,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根據本法第43條規定處以罰鍰:一、資料有虛偽不實。二、資料有誤或缺漏,經通知限期提供,屆期未提供。三、未依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參考資料: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2條。 根據該法條,若運作者提供的資料虛偽不實、有誤或缺漏且未在限期內提供,或未依相關法條辦理且未在限期內補正,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處以罰鍰。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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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