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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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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作者於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實,應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首次備查,並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2. 2.前項報請首次備查之資料,得不包括第七條附表五所列實際運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1條,運作者報請備查之資料,如果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有變更,或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情形,都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七辦理變更,並將更新資料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參考資料: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1條及相關規定 - 環境保護署網站,最新查閱日期:2023年9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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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運作者於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實,應於該事實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