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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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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之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實,應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
第七條第一項
規定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
首次備查,並
按
第八條及第九條
規定辦理。
前項報請首次備查之資料,得不包括
第七條
附表五所列實際運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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