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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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1條,運作者報請備查之資料,如果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有變更,或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情形,都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七辦理變更,並將更新資料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參考資料: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1條及相關規定 - 環境保護署網站,最新查閱日期:2023年9月。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按名詞
- 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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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