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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作者於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實,應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首次備查,並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2. 前項報請首次備查之資料,得不包括第七條附表五所列實際運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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