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運作者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或定期備查後,其運作之最大運作總量超過該備查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第六條附表三臨界量以上者,應於超過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資料,再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動態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