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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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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作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報請備查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運作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 二、運作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其濃度及任一運作行為之年運作總量,達附表二規定者。 三、運作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其最大運作總量達附表三規定之臨界量。該運作場所中,其他最大運作總量未達附表三所定臨界量之化學品,應一併報請備查。 四、運作二種以上屬於第二條第三款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其個別之最大運作總量均未達附表三之臨界量,但依下列計算方式,其總和達一以上者: 甲化學品最大運作總量 乙化學品最大運作總量 總和=--------------------------+--------------------------+…甲化學品危害分類之臨界量 乙化學品危害分類之臨界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 2.前項各款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應合併計算其最大運作總量及年運作總量。
  3. 3.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化學品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化學品最大運作總量等於或小於其臨界量百分之二時,得免報請備查,並免納入總和計算。 二、化學品危害性包含二個以上之危害分類時,其臨界量以最低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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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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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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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運作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報請備查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運作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優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