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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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如附表一。 二、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屬下列化學品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一)致癌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生殖毒性物質。 (二)呼吸道過敏物質第一級。 (三)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一級。 (四)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屬重複暴露第一級。 三、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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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9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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