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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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運作者對於前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首次備查: 一、運作者基本資料,如附表四。 二、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資料,如附表五。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資料。
- 2.前項報請首次備查之期限如下: 一、運作者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六個月內。 二、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十二個月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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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