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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作者於完成前條首次備查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再行檢附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備查: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者,應於該備查之次年起,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辦理。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者,應於該備查後,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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