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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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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顧問機構認可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日前六十日至九十日期間內,檢附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認可。
  2. 2.第六條及前項申請認可之機構,有不符本法或本規則所定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3. 3.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認可及其有效期間之核定,得審酌下列事項: 一、前次認可期間之服務實績。 二、違反本規則之情形。 三、品質查之結果。 四、其他需評估事項。
  4. 4.經認可之顧問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並公開於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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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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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顧問機構認可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日前六十日至九十日期間內,檢附第六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