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之工作達一年以上,且具符合職業衛生技師資格,並經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條之二附表二之一所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及暴露評估訓練課程合格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暴露評估技術顧問人員。
從參考資料中,我找到了相關的法規,例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這條法規是針對雇主對勞工的安全衛生責任做出明確規定的。另外,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的規定,行政處分有七種情形之一者會被認定為無效,其中包括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這些都是可以作為法律判決的依據。 至於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第9條,則是規定從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的顧問人員需具備一定資格和經驗,並且通過相關的訓練課程合格後,方可被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暴露評估技術顧問人員。 以上法規內容經符合參考資料的要求,並能針對問題進行詳細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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