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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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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檢送之評估報告後,得公開化學物質之下列資訊: 一、新化學物質編碼。 二、危害分類及標示。 三、物理及化學特性資訊。 四、毒理資訊。 五、安全使用資訊。 六、為因應緊急措施或維護工作者安全健康,有必要揭露予特定人員之資訊。
  2. 2.前項第六款之資訊範圍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名稱及基本辨識資訊。 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之數量。 三、新化學物質於混合物之組成。 四、新化學物質之製造、用途及暴露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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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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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檢送之評估報告後,得公開化學物質之下列資訊: 一、新化學物質編碼。 二、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