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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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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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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新化學物質,登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須保留化學物質名稱者,得於列入公告清單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資訊保護: 一、要求保護之化學物質屬於登記人之商業機密。 二、登記人已採取行動,並將持續維持化學物質之保密性。 三、物質名稱除登記人同意外,尚未被第三者以合理且合法之管道取得。
前項申請經
核
准者,有效期間為五年,登記人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申請展延一次。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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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核准登記及安全評估報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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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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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核准登記之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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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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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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