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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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物品者: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二、化學品僅作為貯存用途且勞工不致有暴露危害之虞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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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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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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