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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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雇主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因化學品之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而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三個月內,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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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四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雇主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因化學品之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而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三個月內,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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