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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六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就業服務機構或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就業服務之相關機關(構)、團體。
  2. 前項之單位應置就業服務員,其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就業媒合服務每月服務量,每三十人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三十人以三十人計;透過網際網路求職人數不計入。 二、支持性就業服務每月服務量,每六人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六人以六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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