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七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或相關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第三條第七款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