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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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職安署,經職安署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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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職安署,經職安署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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