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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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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者,職安署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得追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第22條,當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時,職業安全衛生署有權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得追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如果涉及刑責,則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舉例:根據前述裁判書片段,參加人分別提出申請補助,並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被告申請工程補助款。然而,參加人代表人以及另一委員因應九二一震災受損集合住宅之最終鑑定時,涉嫌偽造文書罪被提起公訴。根據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第22條,受補助單位若涉及刑責,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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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第 22 條規定:「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者,職安署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得追回一部或全部補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