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者,職安署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得追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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