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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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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申請案件應備具之書件未備齊者,申請人應自接獲職安署或保險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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