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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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第17條,若申請者不符合本辦法所定申請條件而溢領或誤領補助,職安署或保險人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發現以下相關內容: - 被告應依該條規定作成核定原告按職業災害勞工身分繼續加保之處分。 - 原告向被告申請失能給付部分,被告以特約專科醫師審查提供專業意見。 - 原告向被告申請職災續保,被告認定原告不符合申請條件。 以上資料提供對於職業災害勞工與申請補助相關條件有所闡述,但並未直接提及第17條。因此,根據參考資料,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第17條的釋義無法提供。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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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