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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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軍公教人員擔任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的董事、監察人時,其兼職費的支給應受到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的影響。如果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則其兼職費的支給可以參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根據法務部98年3月27日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董事、監察人的兼職費支給應經董事會決議後,並報本部核准。這將有助於確保公私合作的企業能夠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兼職費用,以維護企業和受僱者的權益。 然而,我無法提供更多參考資料來支持這個法條的逐條釋義。
- 職災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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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