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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2. 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本部准;其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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