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職災
預防及重建中心之董事、
監察人
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
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
非
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本部
核
准;其變更時,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