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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專任之董事長、執行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訂定,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准;變更時,亦同。
  2. 前項所稱薪資,指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專任之董事長、執行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3. 第一項薪資支給基準,其上限如下: 一、專任之董事長、執行長:不超過本部部長待遇。 二、專任之副執行長、技術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不超過本部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次長待遇。
  4. 專任之董事長、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因羅致不易或具有特殊專長,有每月薪資超過前項所定薪資支給基準上限之需要時,應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函報本部審查,並經本部核准。
  5. 前項審查,得由本部召集外部專家學者,共同衡酌各該職務資格條件、人力市場供需情形等因素研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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