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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對其專任之董事長、執行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在相當本部及所屬機關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就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條件,訂定獎金發放基準,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准;獎金發放基準變更時,亦同。
  2. 前項獎金發放基準,每人每年獎金總額以平均二點五個月薪給為原則,並得依從業人員個人績效表現訂定差異化之發放基準。但從業人員薪資結構比照公務人員俸額表,並有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已無級可晉,且獎金最高為三點五個月薪給者,得按該等人員人數比例調增獎金總額之平均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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