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業務,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自行辦理,不得委由其他機關(構)、團體為之: 一、本部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事項。 二、其他經本部指定應自行辦理之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