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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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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就下列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受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監督及管理: 一、董事、監察人之遴聘、比例及資格。 二、捐助章程變更之程序。 三、設立基金投資之項目及程序。 四、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五、會計制度。 六、預決算之編審及轉。 七、績效評估。 八、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 九、董事長、執行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及獎金。 十、其他年度重大措施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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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職災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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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就下列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受勞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