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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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就下列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受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監督及管理: 一、董事、監察人之遴聘、比例及資格。 二、捐助章程變更之程序。 三、設立基金投資之項目及程序。 四、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五、會計制度。 六、預決算之編審及核轉。 七、績效評估。 八、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 九、董事長、執行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及獎金。 十、其他年度重大措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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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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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職災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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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