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2.前項董事,應均由本部遴聘之。
- 3.第一項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應具備職業安全、職業衛生、勞工健康、職業傷病診治、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及法律等相關領域專長。
回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