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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前項董事,應均由本部遴聘之。
  3. 第一項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應具備職業安全、職業衛生、勞工健康、職業傷病診治、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及法律等相關領域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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