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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前項監察人,應均由本部遴聘之,並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3. 第一項監察人,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領域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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