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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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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
預防及重建中心置
監察人
三人至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監察人,應均由本部遴聘之,並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第一項監察人,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領域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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