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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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對於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通過後,陳報本部許可。
- 2.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召開前項捐助章程變更之會議,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本部,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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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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