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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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設立基金之投資項目,應符合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
- 2.前項投資,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擬具投資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
- 3.前項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金額、投資標的或對象、投資資金運用方法與內容、投資報酬、效益與風險分析、至少三年預估收支報表及其他有助於說明投資運用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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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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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災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條文
- 核名詞
- 報酬名詞
- 財團法人法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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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