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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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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設立基金之投資項目,應符合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
  2. 2.前項投資,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擬具投資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本部准後,始得執行。
  3. 3.前項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金額、投資標的或對象、投資資金運用方法與內容、投資報酬、效益與風險分析、至少三年預估收支報表及其他有助於說明投資運用之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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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設立基金之投資項目,應符合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前項投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