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設立基金之投資項目,應符合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
- 前項投資,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擬具投資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
- 前項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金額、投資標的或對象、投資資金運用方法與內容、投資報酬、效益與風險分析、至少三年預估收支報表及其他有助於說明投資運用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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