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本辦法請領條件而領取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或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根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第 25 條,如果有人不符合本辦法請領條件而領取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或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根據相關資料,如果有職業災害勞工不符合請領條件而領取相關補助,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法撤銷或廢止相關補助,並要求該勞工限期返還。例如,如果一位職業災害勞工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卻獲得職業災害補助金,地方主管機關便應執行相應的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迫使該勞工限期返還不符合資格所獲得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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