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符合前條申請條件者,於前條職能復健服務完成後,備具下列書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 一、申請書。 二、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 三、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對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第 9 條,申請職能復健津貼之相關規定,需要申請人備具申請書、參加強化訓練完成證明、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以及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這些規定是為了讓職業災害勞工可以順利申請到職能復健津貼,以便他們在職能復健強化訓練完成後得到相應的幫助。 在參考資料中,可以舉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文件或公告,其中應該有對於申請書、參加強化訓練完成證明、金融機構存摺及其他文件之樣本或說明,這些文件可以作為申請人在申請職能復健津貼時的具體參考,同時也可以作為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申請文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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