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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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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專職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職業災害勞工或雇主之需求,提供復工計畫申請及後續復工事項之協助及協調。 二、透過跨科別職業傷病通報後,進行晤談,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後續職能復健服務。 三、職業災害勞工復工追蹤及轉介相關資源,並追蹤轉介服務成果。 四、前條及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之辦理情形報告及統計。
  2. 2.位於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得由兼職人員辦理前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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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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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14 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專職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職業災害勞工或雇主之需求,提供復工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