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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專職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職業災害勞工或雇主之需求,提供復工計畫申請及後續復工事項之協助及協調。 二、透過跨科別職業傷病通報後,進行晤談,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後續職能復健服務。 三、職業災害勞工復工追蹤及轉介相關資源,並追蹤轉介服務成果。 四、前條及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之辦理情形報告及統計。
  2. 位於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得由兼職人員辦理前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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