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人員之在職教育訓練規範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個案研討會,每年不得少於三小時。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職能復健在職訓練課程,每年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人員之在職教育訓練規範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個案研討會,每年不得少於三小時。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職能復健在職訓練課程,每年不得少於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