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 一、原申請認可條件異動致資格不符。 二、醫療法所定停業或歇業。 三、因故中止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之事項。
對於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23 條,根據法源資訊整理,該條款明確規定了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該遵守的規定。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的原申請認可條件發生異動,導致其資格不符合認可標準,該機構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否則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自廢止其認可。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能夠符合相關資格要求,以提供高品質的服務給職業災害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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