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 一、原申請認可條件異動致資格不符。 二、醫療法所定停業或歇業。 三、因故中止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之事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