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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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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得依情節輕重撤銷廢止其認可: 一、申請書件虛偽不實。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 三、經前條評鑑結果服務情形或品質不良。 四、違反醫事相關法規。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七、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2. 2.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者,二年內不得依本辦法規定再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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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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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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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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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22 條規定:「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