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認可醫療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輔導網絡醫院建立機制及提升品質: 一、職業傷病診治。 二、職業傷病通報。 三、建立不同科別轉介及後續個案追蹤。 四、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及評估。 五、其他職業傷病服務事項。
認可醫療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輔導網絡醫院建立機制及提升品質: 一、職業傷病診治。 二、職業傷病通報。 三、建立不同科別轉介及後續個案追蹤。 四、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及評估。 五、其他職業傷病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