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的第20條來看,認可醫療機構在追蹤職業傷病個案時,必須定期追蹤至復工後三個月,除非個案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無法復工,或追蹤達三個月仍不能復工或復工有困難。此外,追蹤個案的比率應達70%以上,對於無復工意願的個案,也必須記載理由。對於無法復工或有復工困難的個案,認可醫療機構得依個案狀況與需求,轉介至職業重建及就業服務體系。 參考資料:職業傷病認定基準與處理流程https://ws.moeaboe.gov.tw/Download.ashx?u=LzA3Mzg_LzEzMDQ3L1RXTjhfMi0yLzI0ODkyMi8xMTM2L1hUU18xLmpwZw2&type=wpd、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病及職業災害防治https://labor.taipei/lp.asp?CtNode=57344&CtUnit=37507&BaseDSD=7&mp=104002&id=1&kpi=0&timetype=260432000033&AreaType=920&labor=1&AreaUse=920&pagNo=0&N_FSP=920&ips=920&path= - 舉例:如果有一位受職業傷病影響而返工的患者,醫療機構應該對其進行定期追蹤,並在需要時將其轉介至職業重建及就業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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