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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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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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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認可醫療機構應定期追蹤職業傷病個案,對於有復工需求之個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追蹤至復工後三個月: 一、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無法復工。 二、追蹤達三個月仍不能復工或復工有困難。
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前項個案追蹤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對於無復工意願之個案,並須記載理由。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不能復工或復工有困難者,認可醫療機構得依個案狀況與需求,轉介至職業重建及就業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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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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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條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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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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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應辦理事項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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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認可醫療機構補助基準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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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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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業傷病通報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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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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