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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認可醫療機構應定期追蹤職業傷病個案,對於有復工需求之個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追蹤至復工後三個月: 一、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無法復工。 二、追蹤達三個月仍不能復工或復工有困難。
  2. 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前項個案追蹤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對於無復工意願之個案,並須記載理由。
  3.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不能復工或復工有困難者,認可醫療機構得依個案狀況與需求,轉介至職業重建及就業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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