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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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業務主管及檢驗人員如有異動應即報請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其補充人選應檢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向勞工主管機關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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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檢驗業務主管及檢驗人員如有異動應即報請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其補充人選應檢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向勞工主管機關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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