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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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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應具備左列要件: 一、固定之辦事處所。 二、左列必要之檢驗設備及防護用具: (一) 每一檢驗人員應配有棉質或布質工作服、安全帽、長筒膠鞋或安全鞋、安全帶、安全索。 (二) 足敷檢驗工作需要之氧氣、可燃性氣體、一氧化碳、有毒性氣體 (硫化氫等) 測定器、量油尺。 (三) 空氣呼吸器及其他急救器材。 (四) 其他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商港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設有內部組織層次屬於一級之檢驗專責單位,並置合格檢驗業務主管一人,及足敷檢驗地區所需之合格檢驗人員三人以上。 四、其他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商港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檢驗機構應具備固定的辦事處所,必要的檢驗設備及防護用具,內部組織層次屬於一級的檢驗專責單位,以及其他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商港主管機關指定的要件。 根據勞工主管機關的規定,檢驗人員需配備棉質或布質工作服、安全帽、長筒膠鞋或安全鞋、安全帶、安全索,以及用於檢驗工作所需的氧氣、可燃性氣體、一氧化碳、有毒性氣體的測定器、量油尺,以及空氣呼吸器及其他急救器材。另外,檢驗機構也應設有內部組織層次屬於一級的檢驗專責單位,並置合格檢驗業務主管一人,及足敷檢驗地區所需的合格檢驗人員三人以上。 舉例來說,假設某檢驗機構在進行船舶清艙檢驗時,檢驗人員配備了上述規定的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帶等防護用具,並且在檢測工作中使用了氧氣、可燃性氣體、一氧化碳、有毒性氣體的測定器和其他必要設備,這些都符合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勞動部網站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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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檢驗機構應具備左列要件: 一、固定之辦事處所。 二、左列必要之檢驗設備及防護用具: (一) 每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