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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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應具備左列要件: 一、固定之辦事處所。 二、左列必要之檢驗設備及防護用具: (一) 每一檢驗人員應配有棉質或布質工作服、安全帽、長筒膠鞋或安全鞋、安全帶、安全索。 (二) 足敷檢驗工作需要之氧氣、可燃性氣體、一氧化碳、有毒性氣體 (硫化氫等) 測定器、量油尺。 (三) 空氣呼吸器及其他急救器材。 (四) 其他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商港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設有內部組織層次屬於一級之檢驗專責單位,並置合格檢驗業務主管一人,及足敷檢驗地區所需之合格檢驗人員三人以上。 四、其他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商港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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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檢驗機構應具備固定的辦事處所,必要的檢驗設備及防護用具,內部組織層次屬於一級的檢驗專責單位,以及其他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商港主管機關指定的要件。 根據勞工主管機關的規定,檢驗人員需配備棉質或布質工作服、安全帽、長筒膠鞋或安全鞋、安全帶、安全索,以及用於檢驗工作所需的氧氣、可燃性氣體、一氧化碳、有毒性氣體的測定器、量油尺,以及空氣呼吸器及其他急救器材。另外,檢驗機構也應設有內部組織層次屬於一級的檢驗專責單位,並置合格檢驗業務主管一人,及足敷檢驗地區所需的合格檢驗人員三人以上。 舉例來說,假設某檢驗機構在進行船舶清艙檢驗時,檢驗人員配備了上述規定的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帶等防護用具,並且在檢測工作中使用了氧氣、可燃性氣體、一氧化碳、有毒性氣體的測定器和其他必要設備,這些都符合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勞動部網站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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