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使用
第四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之材料,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在中央
主管機關
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材料 §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荷重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強度 §19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升降路等 §2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機械部分 §31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升降裝置 §31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安全裝置 §37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電氣部分 §4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鋼索及鏈條 §4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加工 §4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