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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不得大於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焊│鋼│ 焊 接 效 率 ││接│材├──────┬──────┬──────┬─────┤│方│種│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式│類│ │ │ │力 │├─┼─┼──────┼──────┼──────┼─────┤│對│A │ 0.84 │ 0.945 │ 0.84 │ 0.84 ││接├─┼──────┼──────┼──────┼─────┤│焊│B │ 0.80 │ 0.90 │ 0.80 │ 0.80 ││接│ │ │ │ │ │├─┼─┼──────┼──────┼──────┼─────┤│填│A │ 0.84 │ 0.84 │ – │ 0.84 ││角├─┼──────┼──────┼──────┼─────┤│焊│B │ 0.80 │ 0.80 │ – │ 0.80 ││接│ │ │ │ │ │├─┴─┴──────┴──────┴──────┴─────┤│備註:表中符號 A 及 B 分別表示: ││1.符號 A:為 CNS 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269 規定之鋼材、CNS ││ 4435 規定之 STK 490 鋼材、CNS 7141 規定之 STKR 490 鋼材││ 、CNS 4437 規定之 18 種鋼材、CNS 13812 規定之 SN 400B、SN││ 400C、SN 490B、SN 490C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 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2.符號 B:表示符號 A 以外之鋼材。 │└──────────────────────────────┘
  2.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值,得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 CNS 3710 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3.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規定高度以下時,不在此限。 ┌─────────┬─────────┐ │母材厚度(公厘) │補強層高度(公厘)│ ├─────────┼─────────┤ │ 12 以下 │ 1.5 │ ├─────────┼─────────┤ │超過 12,25 以下 │ 2.5 │ ├─────────┼─────────┤ │超過 25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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